【热门】怎么界定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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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卖淫罪的既遂标准,现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者以强制卖淫为目的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就构成强制卖淫罪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者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使受害者同意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的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使受害者同意卖淫,完成卖淫行为,才能构成强制卖淫罪的既遂。 从三个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对强迫卖淫罪的不同理解。 第一个观点是,实际上把强制卖淫罪定义为行动犯,即一次实施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第二个观点是把强制卖淫罪定义为行为犯,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后需要构成犯罪既遂的第三个观点实质上是强制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其条文是简单的罪状,缺乏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 刑法通论认为,强制卖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那么,强制卖淫罪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必须正确掌握强迫卖淫罪犯下的客体。 强制卖淫罪属于刑法条文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秩序是其侵害对象之一强制卖淫侵犯别人的人权,人权中的重要内容是受害者的人性自由权,这是强制卖淫罪的特征客体。 第一个观点是,如果以强迫卖淫为目的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则成为犯罪既遂,但受害者不同意卖淫,不强制性自由意志,没有侵害受害者的人性自由权,认为这样的特征对象是犯罪既遂是不合适的
其次,必须正确理解强迫卖淫罪的概念。 强制卖淫是通过强制手段强迫别人卖淫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迫别人卖淫”是指受害者同意卖淫还是受害者被迫卖淫的行为。 由于受害者被同意卖淫,犯罪对象全部被侵害,特别是人权中的性自由权这一特征对象也被侵害,也达到了行为者强迫卖淫的犯罪目的,主要客观行为已经具备,强制卖淫的构成要件也具备 因此,在第二个观点中,因为受害者必须同意卖淫,所以犯罪不断是合适的。
再次,必须正确定义卖淫行为在认定强制卖淫罪中的作用。 卖淫行为是受害者同意卖淫这一犯罪结果的必然扩张,是犯罪结果的进一步体现,是对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更深层次的侵犯,这种扩张行为的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是否紧随其后,数量
如上所述,强迫卖淫罪是典型的行为犯,行为者通过强迫别人卖淫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社会秩序和别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人性的自由权这一特征性对象。 身心发育正常的人具备性行为的理解、选择、容错性即性的自由权力,这项权利不得被任何人侵犯。 因此,在强制卖淫罪中把受害者被迫卖淫定义为犯罪既遂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行为者一旦强迫别人卖淫,强迫别人表示同意卖淫的行为实际上是观念上的危害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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